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該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明確工作職責
條例細化了國家和地方層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中的職責。同時,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負總責。
二、強化款項支付責任
條例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期限要求,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并禁止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支付條件。此外,對于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交易,要求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三、完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加大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清理力度。條例還明確了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投訴人、被投訴人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投訴處理時限,并對拖欠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四、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條例對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